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安装标准-南京宁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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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安装标准

发布时间:2019-03-26 03:15:49人气:780
       
 

                   

一、总 则
 
1. 为提升南京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推广“智能化”扬尘管控要求,实现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网络化监测、控制、管理,制订本手册。
 
2.本手册适用于南京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智能监控。
 
3.南京市建设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智能监控,除应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二、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2.1 一般规定
 
1. 南京市在建、改建、扩建的建设施工工地应按本手册要求安装使用扬尘智能监控系统;
 
2.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包含扬尘监测设备、智能监控终端(电脑端、手机端)和联动设备;
 
3.扬尘监控设备应具备统一接入网络监控终端的功能,满足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要求;
 
4.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并于整个施工期间 24 小时监控;
 
5. 扬尘智能监测系统使用期间要定期开展扬尘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6.扬尘监控数据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2.2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组成
 
2.3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性能参数
 
2.3.1 监测设备
 
1.根据当前工地扬尘防治要求,监控系统必须要监测的项目为: PM10、PM2.5、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及噪声。监测点PM10的浓度值作为工地扬尘管控的主要指标。
 
2.颗粒物(PM10、PM2.5)传感器技术指标:
 
测量参数:PM10、PM2.5
 
测量原理:光散射
 
测量范围:0~1000 μg/m3
 
检出限:5μg/m3
 
采样周期:3~5 分钟
 
工作温度:-30 ℃~+50 ℃
 
3.其他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
 
4.显示设备:
 
(1)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防护等级 IP65 适应恶劣环境的箱体设计;
 
(2)环境亮度自动调节,显示内容在昼夜间均可保持清晰。
 
注: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扬尘智能监控系统,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该系 统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据与大气颗粒物国标法(微量振荡天平法或β射线法专业设备)监测数据的比对测试报告,长期测试误差控制在 15%以内,比对时间不少于 15 天。
 
2.3.2 监控终端
 
1.扬尘智能监控终端包括电脑 web 端和手机 APP;
 
2.实时展示工地扬尘智能监测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查询;
 
3.根据预警、超标设定发出预警、超标信号。
 
2.3.3 联动设备
 
1.联动设备由控制模块、电路及开关组成,是监测设备和降尘设备连接的枢纽;
 
2.扬尘监测数据超标时,联动设备可以实现自动或手动控制降尘设备,实现及时控尘。
 
2.4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主要功能
 
2.4.1 数据采集与传输
 
1.七项监测数据要在本地 LED 显示屏实时显示,并每 5 分钟上传一次至扬尘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储存。
 
2.颗粒物测量值单位统一换算成μg/m3,监测数据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3.监测数据应按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并能满足向多用户发送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
 
2.4.2 数据储存与处理
 
1.扬尘智能监控终端保存PM10、PM2.5、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噪声七项参数的数据,监测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2.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据有效率不低于 90%; (有效数据:监测时段内剔除无效数据后的数据;数据有效率:数据有效率是在监测时段内剔除异常数据后的数据个数与有效数据的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3.监测数据无效数据与异常数据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效数据: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台风、暴雨黄色等预警信号时产生的监测数据;
 
(2)异常数据:监测设备校零和校跨期间的监测数据均为异常数据;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或零值,作为异常数据;监测设备未按照相关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和开展比对测试的作为异常数据;当发生临时断电时,从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设备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作为异常数据;
 
(3)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便于异常数据的剔除,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4)所有异常数据与无效数据应标注标识符,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保留,保留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2.4.3 数据超标与告警
 
1.PM10的预警值为 100μg/m3,PM10的监控数据达到预警限
 
值时,智能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号并短信通知相关负责人。
 
2.PM10的超标值为 150μg/m3,PM10的监测数据达到超标限值时,智能监控系统发出超标信号并短信通知相关负责人,同步标记超标时间和监测数据。
 
3.PM2.5监测数据作为参考数据,当PM2.5处于超标状态(75μg/m3),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4.当全市空气质量PM10小时浓度大于限值 150μg/m3时,系统停止报警,短信提醒工地负责人降低施工强度,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2.5 扬尘监控设备安装要求
 
1.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监测设备的监测点个数符合如下要求:
 
注:面积每增加不足 2 万平方米的部分按 2 万平方米计。
 
2.监测点优先布设在施工工地场界围挡内侧的易产扬尘处。其次,布设于施工场地主出入口处。当监测点数量较多时,除在出入口及场界围挡内布设,其余的监测点可沿围挡内侧均匀布设。监测点距离任何反射面原则上应大于 3.5m,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5m±0.5m。
 
3.工地雾炮、喷淋与扬尘监测设备的距离不低于 5m,避免雾炮、喷淋的水雾对颗粒物传感器的测量精确度造成影响。
 
4.当被监测工地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在监测点周围,尽量避免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
 
6.监测点应设置在周围环境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
 
7.监测点的设置应避免对施工安全造成影响。
 
8.调整点位时应就近移动点位,并遵守下列要求:
 
(1)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施工区;
 
(2) 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小于 15%。
 
三、扬尘智能监控系统考核验收
 
1. 建设工地安装使用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是评选市级(市级以上)文明施工单位的基础条件。
 
2.建设工地安装智能监控系统,要具备完整的硬件平台和与其相匹配的软件后台,硬件性能指标符合本手册有关要求。(详见 2.2、2.3)
 
3. 建设工地安装智能监控系统,要能够完整记录存储监测数据,总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详见 2.4.2)
 
4. 建筑工地安装智能监控系统,要能够根据预警、超标设定发出预警、超标信号。(详见 2.4.3)
 
5. 建设工地安装智能监控系统,要能够准确监测施工现场的各类数据,定期进行比对测试,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详见第四章)
 
6. 建筑工地应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做好降尘措施,不得人为干扰设备正常工作。
 
四、扬尘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
 
为确保扬尘智能监测系统能够持续、稳定运行,监测数据误差符合智能监控要求,施工单位要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运维,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每日对扬尘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巡检,确保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设备供应商每月对扬尘监测设备进行一次校准,填写校准登记表,确保扬尘监控设备的稳定运行;
 
3.设备供应商每季度对扬尘监测设备进行一次比对测试,填写比对测试登记表,确保扬尘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4. 施工单位要建立智能监控系统运维台账,保存各类登记表以备检查。
 
注: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扬尘智能监控系统,需协调设备供应商按照要求定 期对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进行维护。
 
五、扬尘智能监控系统预警、超标应急措施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一旦出现报警、超标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看施工现场并采取应急措施:
 
1.建筑工地应在主要道路、围挡,易产生扬尘的工作区域安装喷淋降尘系统,可采用固定式、塔架式、升降式、牵引式风动式喷雾降尘器、洒水车、塔吊喷淋系统、雾炮车、干雾机等。
 
2.降尘设备与扬尘监测设备应具备联动功能,可自动或手动开启降尘作业。
 
3.4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石方开挖、回填或爆破施工作业。
 
4.根据《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市政特批重点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对列入应急停工名单的工程项目、物料堆场应全部停止作业。
 
5.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号(PM10监测数据≥100μg/m3)时,应采取手段开展降尘工作。
 
6.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发出超标信号(PM10监测数据≥150μg/m3)时,应降低现场施工强度和施工范围,采取多种手段开展降尘工作,确保 30 分钟内降尘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7.不同的温度、湿度等气候,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它措施开展降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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